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盈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兰,女,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公司厂长,住株洲市XX村XX栋X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林,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公司职员,住攸县XX乡XX村XX组XX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立志,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下岗工人,住XX县XX镇XX路X号X栋XXX号。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株洲盈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立志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株洲盈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文立志900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共计200元,上诉人株洲盈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