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张某某在万州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分包工地的车库内安装排水管时受伤。2018年9月,张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为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因索赔无果,张某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由劳务公司支付张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228444元。劳务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应担责,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务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责任是以工伤认定书为前提,劳务公司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劳务公司支付张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228444元。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劳务公司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认定张某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张某某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务公司主张其不应担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等权利。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应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用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在当前的民事审判中,只要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了工伤,对于工伤赔偿就不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赔偿的前提,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