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传龙,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雄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短陂桥煤矿,住所地邵阳市高崇山。
法定代表人史兴球,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郑爱国,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矿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志清,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熊传龙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短陂桥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08)双法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传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雄建,被上诉人邵阳市短陂桥煤矿的委托代理人郑爱国、邓志清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邵阳市短陂桥煤矿支付上诉人熊传龙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00元;
二、上述款项限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2009年9月6日之前)支付完毕;
三、本案纠纷自此解决,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由邵阳市短陂桥煤矿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