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蚌埠工伤律师官网

咨询热线

151-5522-4343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

case

联系我们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电话:15155224343
微信:15155224343
span>

扫描二维码

立即添加客服微信
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与被上诉人雷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蚌埠工伤律师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电力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邹景红,所长。

委托代理人刁传林,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洋,男,200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德英(被上诉人之母),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庆波,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江津环卫所)与被上诉人雷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津法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判决,江津环卫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雷孝中生前系被告职工,原告雷洋系雷孝中、王德英之子。2006年11月11日20时50分,雷孝中死亡。2007年1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津劳险伤认字[2007]81号)认定雷孝中死亡为工亡。2007年6月22日,雷孝中的妻子王德英、女儿雷蕾、儿子雷洋、父亲雷合海、母亲谭龙胜向江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江津环卫所支付工亡待遇。2007年8月20日,江津区劳动仲裁委员因申诉人未能提供雷洋系雷孝中、王德英夫妇之子的有效证据,裁决驳回了雷洋的申诉请求。2008年1月10日,雷洋之母王德英被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了王德英、雷孝中夫妇违法生育之子雷洋的社会抚养费后,雷洋于2007年10月9日在江津区公安机关进行了户口登记。原告雷洋于2008年5月7日再次向江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江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于2008年7月15日裁决驳回了雷洋的申诉。原告雷洋不服仲裁裁决,于2008年7月30日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1636元,承担案件诉讼费。审理中,被告对雷洋系雷孝中、王德英所生之子的事实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雷洋虽系雷孝中生前与其妻王德英违法生育的二胎孩子,但仍系雷孝中供养亲属,在雷孝中因工死亡后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二)款、《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遂判决:一、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雷洋供养亲属抚恤金51636元。二、驳回原告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元,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

宣判后,江津环卫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雷孝中2006年11月11日20时50分死亡时,公安机关的户口薄上没有雷洋的名字,请求驳回被上诉人雷洋的诉讼请求。

雷洋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津环卫所职工雷孝中的死亡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亡,雷孝中的儿子雷洋有权要求支付工亡待遇。上诉人江津环卫所上诉称,雷孝中2006年11月11日20时50分死亡时,公安机关的户口薄上没有雷洋的名字。经查,被上诉人雷洋系雷孝中生前与其妻王德英违法生育的二胎孩子,雷洋之母王德英被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了王德英、雷孝中夫妇违法生育之子雷洋的社会抚养费后,雷洋已于2007年10月9日在江津区公安机关进行了户口登记,江津环卫所对雷洋系雷孝中、王德英所生之子的事实并无异议,其应当支付雷洋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诉人请求驳回雷洋诉讼请求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若文章侵权请联系本站将在24h内删除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电话:15155224343
微信:15155224343

咨询热线:

15155224343


扫描微信添加好友

服务热线

1515522434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