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辜双花,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金兰,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龙辉,男,200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必胜,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衍高,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龙家具厂,住所地********。 投资人邓惠芬。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惠芬,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扶危,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缙,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上诉人辜双花、梁金兰、陈龙辉因与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龙家具厂、邓惠芬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8)顺法民一初字第00798、00837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辜双花、梁金兰、陈龙辉上诉请求:判令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龙家具厂、邓惠芬支付丧葬费1101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0160元、亲属供养抚恤金297000元、陈金保工亡前工资5000元、本案仲裁费800元,合计423976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龙家具厂、邓惠芬负担。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龙家具厂、邓惠芬上诉请求:扣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龙家具厂、邓惠芬已经预支给陈金保的工资700元;供养亲属梁金兰、陈友辉的抚恤金应按月支付。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龙家具厂、邓惠芬于2008年9月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辜双花、梁金兰、陈龙辉各项赔偿款合计125000元,双方当事人不再就本案事件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辜双花、梁金兰、陈龙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龙家具厂、邓惠芬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