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癫痫轻度;
2.-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