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受到暴力侵害是不是工伤 2008年4月25日晚上8时,某市环卫工人彭某在一家烟杂店门口保洁时,因垃圾问题与该店的人员发生争吵。后从店里出来一个人名叫王某,也许是看到彭某气焰有点嚣张,二话不说提起脚来踹了彭某一下。彭某躲避不及,摔倒在地,造成右大腿骨折。随后,彭某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助。 须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认定工伤 彭某的确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侵害而受伤的。但是,能不能据此就可以轻易的认定为工伤呢?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彭某遭受侵害是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 彭某的职责是负责维护环境卫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其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关键是看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引起的。要确认是工作原因或排除非工作原因,一方面可根据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可通过反证的方法收集证据来判定,也就是对于第三者给予彭某施加的暴力,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与工作没有关系或与个人有恩怨,则应认定彭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后,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据都证明了彭某是在进行保洁工作时,因垃圾问题与人发生争执,并受到暴力伤害受伤的。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关规定。 专家建议: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一定要谨记《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4条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