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03元×6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03元×10个月(单位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住院护理费:7103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七、住院伙食补助:50元×住院天数
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50元执行。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九、交通费
依据合理的交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