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21年7月,王某入职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2月的一天,王某在上班途中与一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获得客车司机赔偿误工费4500元。后来,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于是王某请求科技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科技公司认为王某已获得第三人对其误工费的赔付,不能再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王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可以兼得。